員工與人事主管之間的通話錄音能否作為解除合同的依據?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1-11-05 瀏覽次數:1137
某科技公司人事主管樊某與員工趙某電話談論工作糾紛時,趙某向樊某詢問公司是否解除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樊某說“該說的已經說了,明天不用來上班了”。此后,趙某就離職后的賠償問題與用人單位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認為,趙某工作中存在消極怠工,不服從管理等,電話已正式通知解除合同,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趙某則認為雙方并未對解除合同達成一致意見,是公司單方解除,應支付經濟補償。協商無果后,趙某將某科技公司申請至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審理后裁決某科技公司應向趙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未發工資,合計四萬余元。仲裁裁決書送達后,某科技公司不服該裁決,向法院訴訟要求撤銷仲裁。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勞動爭議糾紛,認為某科技公司反映的趙某存在工作不佳的問題,但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于是判決某科技公司應向趙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未發工資。判決后,某科技公司仍不服一審判決,向上一級法院上訴。近日,經鎮江中院調解,某科技公司一次性給付趙某四萬元,案件就此了結。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份,被告趙某在原告某科技公司處入職,職務為技術員,月工資為一萬余元。2020年12月份,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員樊某在與被告趙某的談話中,趙某問:“公司跟我解除勞動合同?”樊某回復稱:“沒有什么好說的,我已通知過你了”……樊某:“到今天,明天就不用上班了”。此后原、被告就各項賠償事宜多次協商,但未達成一致。期間,原告未向被告支付2020年11月至12月工資。
2020年12月底,趙某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賠償金、房補、年終獎、2020年11月及12月工資。2021年1月份,市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某科技公司于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趙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資等,合計四萬余元;不予支持趙某其他仲裁請求。原告收到仲裁裁決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庭審查明情況,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并無爭議,對解除方式有異議。趙某提供的錄音中,原告工作人員直接告知趙某不要上班了,此后雙方亦就賠償事宜多次進行協商。故勞動合同系因原告某科技公司單方解除。某科技公司陳述趙某違反了《員工行為管理制度》及《員工獎懲管理規范》,并造成訂單損失,提交有2019年及2020年的部分微信聊天截屏等。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證據均系被告在工作期間就工作所進行的交流和溝通,因無法考量原告所安排的工作是否合理,僅憑聊天截圖等無法直接反映被告存在消極怠工、不服從管理等。且某科技公司在庭審中亦明確其未曾就上述情況對趙某進行過處罰。綜合上述分析,某科技公司解除與趙某的勞動合同,事實依據不足,應支付賠償金。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工資等合計四萬余元。某科技公司不服該判決,向鎮江中院提起上訴。最終,經二審法院主持調解,某科技公司當場一次性給付了趙某四萬元,本案就此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