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購買新能源汽車 物業公司有義務配合安裝充電樁嗎?
作者: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 艾立奎 發布時間:2021-10-27 瀏覽次數:1184
沈女士系某小區業主,長期租用小區一處地面停車位,因沈女士家中已購買新能源汽車需在租賃車位上安裝充電樁,遂向供電部門提出申請,被告知必須經小區物業公司在相關申報材料上蓋章同意。沈女士遂向物業公司申請,物業公司書面答復稱路面停車位屬公共區域,不屬于業主個人產權;公共區域停車位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物業公司無權同意。無奈之下,沈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其在租賃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的書面材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使用清潔能源的充電汽車有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充電樁是充電汽車實現使用目的所不可或缺的固定設施。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明確,對于小區車位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為或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協助。沈女士雖非案涉車位的產權人,但作為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同樣有權在其使用車位上安裝與其電動汽車配套的充電樁。現沈女士申請在其使用的車位安裝充電樁,按照供電部門的要求,需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在相關申報材料上蓋章同意,物業公司應予配合。同時,物業公司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并不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放松、放棄管理,在發現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行使物業管理權利予以糾正、制止,相關權益人也應配合物業公司的監管。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向沈女士出具供電部門所需的同意在其所使用車位上安裝與其電動汽車配套的充電樁的書面材料(即在相關申報材料上蓋章同意)。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新能源汽車可以節約燃油能源,減少廢氣排放,保護環境,符合我國倡導的“綠色、環保、節能”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也符合《民法典》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充電設施建設是電動汽車應用推廣的重要舉措,國家部委、各省市發布的相關部門規章、行政規章等均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設施建設時予以配合、提供便利,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對于老舊小區,相關部門也要主動協調充電設施接入問題,盡量滿足“一車一樁”接電需求。
國家大力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電動汽車作為零排放的新能源汽車對環境保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在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布局中,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起著關鍵的作用,物業公司不能以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消極對待,甚至阻擾基礎設施的合法建設需求,應依法依規積極作為。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
第四條 引導業主委員會支持設施建設。各地房地產(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要按照《私人用戶居住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示范文本》,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明確充電基礎設施產權人、建設單位、管理服務單位等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建設使用管理流程。對于占用固定車位產權人或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為或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六條 發揮物業服務企業積極作用。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用戶需求及業主大會授權,利用公共停車位建設相對集中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并提供充電服務。地方可充分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對配套服務與管理積極主動、成效突出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適當獎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