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西方人眼里是“圣人”。西方人敬畏法官,尊崇法律,法官高高在上,神圣不得親近。

 

法官在中國人眼里是“黑臉包公”。只有像包拯那樣,鐵面無私、剛正不阿、斷案如神,才是百姓心目中真正的法官。

  

沒當法官的時候想當法官。感到法官坐在臺上神氣、說話硬氣、穿法服帥氣,走到哪都不受氣。

 

當上了法官想不當法官都難。每年上百件案子壓在身上,辦不出去不行,辦不好不行,不好好干也不行。法官上面有審限、紀律、錯案追究管著,身后有數不清的百姓盯著。當上了法官就得為民作主,穿上了袈裟就要念真經,容不得你臨陣打“退堂鼓”。

 

當法官之前常把法官當偶像。覺著法官高大神圣、威嚴不可侵犯。

 

當了法官才知道法官原本是凡人。吃五谷雜糧也得病、世間行走常受氣,手里沒錢也餓飯,長相差點的、上街一看還不像好人。

 

在百姓眼里,法官好做。法官手里握著法律,臺上擺著官架,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想罰誰就罰誰,爽氣愜意。

 

在法官眼里,法官難當。上完大學考律師,考上律師考法院,進了法院還有浩如煙海的法律知識要學習,有數不盡的各類糾紛要調處,老百姓一個不滿意就會引來惡語相向、上訪告狀。回到家了,還有一腦門的官司接著想。    

 

其實,法官不是官。因為,他頭上沒“銜”,身上沒“長”,是真正為老百姓的利益干活、辦案子的“公務員”。充其量是個捍衛法律的戰士。

 

實際,法官真是官。因為,他手中執掌著生殺予奪大權,代表著法律說話,行使著國家權力。這權力之重,重于民、高于官。常常是官權所不能及的。

 

法官手中的達摩克利斯劍,是柄雙刃劍,能刺向敵人,也能殺傷自己。

 

法官手中執掌的是法律賦予的高權力,也是可以自焚的高風險。它能成人之美,也能毀人一旦;它能把別人送入天堂,也能把自己毀進地獄。

 

法官不是為所欲為的弄權人,而是謹言慎行的執法者。在是非面前,主導裁判的,不是權力、而是正義;在正義面前,至高無上的,不是法官、而是法律;在法律面前,恒定的是忠誠,靈動的是良知。

 

駕馭法律的是法官,駕馭法官的是良知。在臺上,法官用法律裁斷別人;在臺下,法官用良知審判自己。

 

當法官易,當好法官難。庸法官誤人誤己、天怒人怨。好法官懲惡揚善,造福人間;好法官心系人民,頭頂青天;好法官公正廉明,至愛至善;好法官自在人心,不需評斷。

 

當你的眼睛一睜一閉,感受到的是寧靜;當你的眼睛一閉一睜,看得到的是和諧;當你的眼睛一閉不睜,留下來的都是快樂,這就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