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讀《葫蘆僧判斷葫蘆案》
作者:王其見 發(fā)布時間:2013-01-24 瀏覽次數(shù):1303
魯迅在《<絳洞花主>小引》中有言,“《紅樓夢》是中國許多人所知道,至少,是知道這名目的書。誰是作者和續(xù)者姑且勿論,單是命意,就因讀者的眼光而有種種:經(jīng)學家看見《易》,道學家看見淫,才子看見纏綿,革命家看見排滿,流言家看見宮闈秘事……。”此言誠然不虛。正所謂一千個讀者就有一千個哈姆萊特,因為視角不同,關心的東西也就不同,這便是社會科學中流布極廣的接近性原則了。作為法律人,通過法律這一視角去觀察世界,解讀世界,份屬當然。那么法律人從《紅樓夢》中看見了什么?試從第四回之葫蘆案談起。
豐年好大“雪”之薛家的“呆霸王”薛蟠與小鄉(xiāng)宦之子馮淵為爭一婢女甄英蓮互不相讓,乃至大打出手。薛蟠倚財仗勢,“最是天下第一個弄性尚氣的人”,于是指使眾豪奴將馮淵打了個落花流水,把英蓮生拖死拽去。馮淵人單力孤,花了錢,一念未遂,反送了性命。賈雨村甫到應天府任上就接到這樣一件毆傷人命案子,甚為重視,“即拘原告之人來審”。很簡單的一句話,卻包含了豐富的法制信息。
首先談“拘”。 以現(xiàn)代法制為參照系,不管紅樓世界是明是清,都在中國傳統(tǒng)法制之范疇內。現(xiàn)代法制下區(qū)分民訴、刑訴與行政訴訟,而中國傳統(tǒng)法制獨有一種刑訴。一談起中國傳統(tǒng)法制,就有人說“哦,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嘛!”不單許多法律人這樣講,就連非法律人也這樣講,可見這一觀點影響之大。也難怪,翻開主流法制史教材,民刑不分已成為中國傳統(tǒng)法制落后的特征之一。但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的法律,刑法是規(guī)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前者的定義是基于調整對象,后者的定義則是基于調整手段,分類基準不一,如何能用之以評價中國傳統(tǒng)法制?關于這一點,陳顧遠先生講得非常透徹,“蓋純粹之民事制度歸之于禮,重在以‘德法’而自制之,防范于未然,即有事端發(fā)生,亦以調解是貴,經(jīng)官制定而不遵行者,則視同于頑,必引刑律以制之焉。”中國傳統(tǒng)法制下,并非沒有民事規(guī)范,只不過為明刑弼教之目的,出于禮即入于刑,本質上雖為民事,亦視同刑事審理。所以作為調整手段之刑律,調整范圍無遠弗屆。公共利益間之沖突,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間之沖突,私人利益間之沖突,一旦成訟,必以刑律制之。在某種意義上,這才是直截了當?shù)貐^(qū)分了民刑。所謂的民刑不分,最多只是西方意義上的民刑不分。既如此,薛蟠毆傷人命案究系何種利益間之沖突暫且存而不論,反正適用刑訴程序,是以賈雨村“拘”原告之人來審。這還是對原告的待遇,若是被告,無分刑事民事,只要案子未決或決而未執(zhí)行的,則拘而系之于獄。人既在獄中,便身不由己,酷吏鉆營致使流弊一至于“國法之外有私法,公刑之外有私刑”,成為中國法制史上抹不去的一塊污點。
其次談“原告之人”。馮淵身亡,官司就成了人命官司。按自然犯與法定犯之分類,殺人系傳統(tǒng)型犯罪,一般人不必借助法律即可認識其社會危害性,所以系自然犯。連賈雨村也對門子說:“你說得何嘗不是。但事關人命,蒙皇上隆恩起復委用,正竭力圖報之時,豈可因私枉法,是實不忍為的。”由此見得殺人案之為大案,彼時與今日略同。但哪怕沒有受過正規(guī)法律訓練之人也知曉,現(xiàn)代法制下,殺人案是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更準確地說,是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犯罪人提起公訴。而在紅樓世界,對薛蟠殺人之控告卻是由馮淵的一名奴仆提起的。這里涉及到了兩個法制問題,一個是公室告與非公室告的問題,另一個是復仇的問題。公室告與非公室告是在秦律中規(guī)定的,大體沿用至清。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殺傷和盜竊行為,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盜竊自己的財產(chǎn),以及子女控告父母或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諸自己各種刑罰。官府只受理公室告,不受理非公室告。告者若堅持提起非公室告,則告者有罪。馮淵之仆非薛蟠之仆,控告薛蟠殺人,是公室告,官府當按律受理。至于復仇的問題,在初民社會,復仇權在私人,而在國家誕生后,司法權由國家獨占,國家代替受害者向殺人者復仇。現(xiàn)代法制下,復仇權在公在私的界限很分明,為復仇殺人也犯殺人罪,但在傳統(tǒng)中國,界限卻有一定的模糊性。法理上,按社會契約論,假定你讓渡出自己的司法權給國家,換取國家的保護,沒有問題;按春秋法家思想,禁止私斗,采取公罰,也沒有問題。問題出在傳統(tǒng)中國選擇了儒家,并自西漢董仲舒開始了長達兩千多年的法律儒家化過程。東漢靈帝光和2年發(fā)生的寡婦趙娥手刃仇人案就說明了這種復仇權歸屬的模糊性。豪強李壽殺了趙娥之父,趙娥于是刺殺李壽為父報仇,這一激烈舉動為當時輿論普遍同情,涼州刺史周洪與酒泉太守劉班聯(lián)名請求皇帝對趙娥寬大處理。趙娥在監(jiān)兩月,遇赦還家,朝廷在其家門前樹石立碑以彰門戶,慕名到訪者不計其數(shù),且不乏太常張奐之類權貴名宦。紅樓世界中,薛家是應天府四大家族之一,名符其實的豪強人家,使得馮淵之仆“告了一年的狀,竟無人作主”,復仇需求得不到滿足。假定馮淵之仆效仿戰(zhàn)國四大刺客之一的豫讓為主報仇,且成功刺殺薛蟠,激起輿情沸騰,官府是否以殺人罪追究其責任,還真不好說。當然,只能是假定而已,正如門子所說,“那馮家也無甚要緊的人,不過為的是錢,有了銀子,也就無話了。”
又次談“審”。現(xiàn)代分權制衡原理在刑訴中體現(xiàn)為偵查權、公訴權與審判權的分立。一件殺人案,先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再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最后由法院作出裁判。三機關相互合作,相互制約,俾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正義之實現(xiàn)及訴訟參與人之權利行使。傳統(tǒng)中國法制則不然。賈雨村之“審”除審判而外,也包括偵查,在一些危及皇朝之根本的犯罪如謀逆中,還包括提起公訴。就是說,身為地方行政長官的賈雨村同時又兼地方法院院長和地方檢察院檢察長,不獨行政權與司法權不分,司法權中之偵查權、公訴權與審判權也統(tǒng)統(tǒng)集于賈雨村一身。但也不能據(jù)此下斷言說賈雨村斷獄可以如和尚打傘——無法無天了。關于法官責任,李悝法經(jīng)與漢九章皆于囚法中規(guī)定聽訟與斷囚之事,后世名目或有不同,載體或有不同,對聽訟方法與斷獄程序之詳密記載則一以貫之。其主旨所在,不外明確法官之責任,以達慎刑之目的。然而正如荀子所言,“有治人,無治法。”不同于現(xiàn)代法官裁判時唯法律至上,古代法官斷獄時唯皇帝至上。賈雨村口稱不忍因私枉法,考慮的不是背叛了法律,而是不能竭力圖報皇帝起復委用之隆恩。歸根尋底,對皇帝的忠誠也是打了折扣的。門子一說:“‘趨吉避兇者為君子。’依老爺這話,不但不能報效朝廷,亦且自身不保,還要三思為妥。”賈雨村便“低了頭”,半日方說道:“依你怎么樣?”
最后談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法官依法認證的案件事實,它基于客觀事實,盡管有時幾乎等同于客觀事實,但畢竟有別于客觀事實。卡繆的《陌生人》不無戲劇化地展現(xiàn)了兩者相沖突的極端化。主人公莫索忒所關注的細節(jié),與法官所關注的細節(jié),恍如兩條平行線,總是無法交匯。這種沖突成就了莫索忒的個人悲劇,然而未必如卡繆所愿,成就了法律上的悲劇。葫蘆案中,馮淵酷愛男風,不好女色,但對甄英蓮卻是一見鐘情,竟至于設誓,“不近男色,也不再娶第二個了。”而甄英蓮從小被拐子拐走,所受苦楚自不待言,終于等來個“絕風流人品”的馮淵,苦盡甘來可期,自謂“從此得所。”怎奈天不從人愿,紅樓世界不是童話世界,王子被惡龍毆殺,公主生死不明,兩人終究未能永遠幸福美滿地生活在一起。馮甄之愛情悲劇換來賈雨村一嘆,“這正是夢幻情緣,恰遇見一對薄命兒女。”卻也只是一嘆罷了,這本非他為斷獄所要關注的事實,因此他接著問:“且不要議論他人,只目今這官司如何剖斷才好?”可惜法律事實也非賈雨村所要關注的,或者不是他主要關注的東西。雖然他是個儒家,放不下身段按門子的主意扶鸞請仙,但至次日坐堂,仍舊“徇情枉法,胡亂判斷了此案”,并且疾忙寫信給賈政和王子騰,假裝云淡風輕,云“令甥之事已完,不必過濾。”實則向恩主邀功獻媚之情,溢于言外。
這是法律上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