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法院限制出境措施助執60萬元積案
作者:陳思寒 發布時間:2009-02-25 瀏覽次數:1312
本網鎮江訊:丹陽在清理執行積案過程中,通過加強與公安機關協調配合,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順利將一起標的60萬元的積案執結。
被執行人系丹陽一工具制造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黃某系美國加州人。2005年,被執行人因業務發展向原告嚴某借款200萬元,并約定了利息,但其后只陸續歸還了150萬元,尚欠50萬元一直未付。2008年,原告訴至丹陽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50萬元,并給付利息14萬元。此案經丹陽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遂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立案后,丹陽法院多次催促被執行人履行還款義務,被執行人一直未于理會,其公司帳戶上也未有財產可供執行。隨著全國清理執行積存案件會議的召開,此案也被納入清理積案范圍。丹陽法院積極與公安機關協調,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聞訊后主動聯系法院,并履行了全部義務,案件得以順利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