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濱湖法院判決了一起敲詐勒索案件,被告阿平(化名)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據了解,2017年1月,曉林(化名)至被告人阿平經營的投資公司借款。雙方簽訂借條,曉林作為借款人、另外一人作為擔保人先后向阿平借款15萬元,并口頭約定利息為月息15%??鄢谝粋€月的利息后實際得款12萬余元。隨后,曉林又將其名下某房屋的房產證交給阿平作為抵押。

   因未能如期償還上述借款,阿平先后3次以討要借款為名,采用威脅、恐嚇、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法,迫使曉林與擔保人先后簽訂3份虛假借條。隨著債務越來越多,曉林被迫同意將抵押給被告人阿平的房產出售,用于抵償借款。

   濱湖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阿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判上述刑罰。

   法官提醒,本案屬于套路貸案件,被告人阿平通過不法手段迫使借款人不斷簽訂虛假借條來虛增債務,最終逼迫借款人賣房抵債。其犯罪行為與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存在顯著的區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最終為不法行為付出了沉重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