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協議后又反悔 調解照顧弱勢群體
作者:劉響雷 劉謙 發布時間:2009-01-13 瀏覽次數:1338
本網無錫訊:五年前,一場事故造成外來務工人員莊某多處骨折,當時,莊某與建筑商簽訂了賠償協議。五年后,莊某以協議不是本人真實意思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建筑商再次賠償損失共計12萬余元。而建筑商以對方屬惡意訴訟為由要求法院駁回。最終,在法院的調解工作下,以建筑商再次給付補償款15000元一次性了結。
莊某是來自安徽的外來務工人員,從事油漆工作。2003年4月,莊某在江陰市某電廠進行發電機組維修工作中不幸摔傷,造成全身多處骨折,并當場昏迷。事故發生后,莊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建筑商承擔了3萬余元醫療費,并且支付工資及誤工費15000元。
案件審理中,莊某提出,當時考慮到如果不簽字可能拿不到任何賠償,而且受傷后家中急需用錢,無奈在協議上簽了字。而被告建筑商認為,當初簽訂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莊某簽訂協議后反悔屬于惡意訴訟,因此拒絕賠償。法院審理后認為,按2004年的賠償標準計算,建筑商的賠償已基本到位。考慮到莊某屬于外來務工人員,經濟條件確實較差,于是法院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建筑商再次給付莊某補償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