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15,淮陰區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6個月。這是近年來該院判決“拒執罪”的首例。

兩年多前陳某因與朱某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起訴到淮陰區法院,該院在審理中根據原告朱某的申請,裁定查封、扣押被告陳某的變型拖拉機一輛。2006125日,淮陰區法院判決被告陳某賠償朱某損失5282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1500元。同日,陳某擅自將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變型拖拉機變賣,且所得價款不償還賠償款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該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且擅自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作出上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