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跌死單位給付5萬 工傷賠償到位能否索回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孫江華 楊月如 發布時間:2021-11-23 瀏覽次數:1165
員工在施工過程中跌倒受傷,送往醫院搶救時,單位管理人員給付家屬5萬元。后員工搶救無效死亡,工傷理賠到位后,單位要求家屬退還,能否支持?11月22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不當得利糾紛,判決駁回單位的訴訟請求。
殷某受雇于某工程公司,在建筑工地工作。2020年8月19日下午,在現場施工的殷某不慎跌倒受傷,被緊急送往當地醫院進行搶救。2020年8月20日,工程公司管理人員給付殷小某(殷某兒子)現金5萬元,殷小某出具了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現金5萬元整”。2020年8月21日,殷某死亡。
2020年11月20日,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殷某所受傷害為工傷。
2020年12月7日,殷小某遞交仲裁申請,要求工程公司給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2021年2月26日,因工傷保險基金已支付到位,殷小某向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出撤訴申請。
2021年4月20日,工程公司以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相關待遇已于2021年2月中旬支付到賬為由,要求殷小某退還此前公司管理人員給付的5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法庭上,殷小某辯稱,工程公司給付的5萬元沒有明確用途,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或者人道主義補償。
海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殷某系工程公司的雇員,其在從事提供勞務過程中受重傷,工程公司積極實行救助義務,為殷某墊付醫療費用。工程公司的行為體現了企業的人道主義關懷,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理念,值得倡導。在殷某瀕危的情況下,工程公司又給付5萬元由殷某家屬回去處理殷某的后事。雖然殷小某在出具收條時并未明確5萬元的性質,但基于特殊情境下工程公司的給付行為包含著人道主義補償或者經濟上救助的道德意味,將該給付行為理解為道德義務的給付也更符合社會一般道德觀念。雖然殷某家屬足額獲得了殷某死亡所應得到的工傷賠償,工程公司在法律上沒有賠償的義務,但當雇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瀕臨死亡時,工程公司基于道德或禮儀實際給付了5萬元,且考慮5萬元數額并不十分巨大,5萬元的支付不會使工程公司與殷小某之間利益失衡,沒有通過法律調節的必要。工程公司的給付行為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屬于不當得利的除外情形。故對于工程公司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殷某家屬返還5萬元及利息損失的訴求,法院礙難采信。遂判決駁回工程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我國《民法典》首次規定了不當得利的除外情形,即基于道德義務的給付、期前清償、非債清償。基于道德義務的給付在法律上構成不當得利,但得利人獲益符合社會的一般道德觀念,在法律效果上排除在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之外,受損人不得請求返還,如對無扶養義務的人誤信有扶養義務而撫養、以金錢接濟貧苦友人、因他人結婚而送交賀禮等。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基于道德義務的給付,應當依照社會觀念、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及給付的標的物的價值等情形確定。本案中,用人單位為員工投保工傷保險的,發生工亡事故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賠付,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賠償的義務。用人單位出于人道主義關懷予以積極的救助并予以經濟上的資助,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予以倡導。從社會一般道德觀念考慮用人單位給付款項的行為屬于基于道德義務的給付,且相關款項的支付并不會使用人單位與員工家屬之間利益失衡,沒有通過法律調節的必要。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