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鹽城訊:射陽法院近期審結(jié)了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射陽縣黃金線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秦廣闊48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5月,原告到被告公司報名,報名參加出國日本從事注塑工勞務;被告四次收取原告出國勞務的費用48000元。并參加注塑工的工作的培訓和面試;2008317,原、被告簽訂了《研修或技能實習合同》后,原告經(jīng)上海飛抵日本。抵日本后,原告被安排在滋賀縣一垃圾處理場從事垃圾分類分撿工作,并非注塑工工作;原告于2008624被遣送回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從事對外勞務的中介機構(gòu),本應恪守誠信、信用的原則;被告在收取原告出國勞務費用時,承諾原告從事注塑工工作,而原告到日本后從事垃圾分類分撿工作,違反了雙方的約定,構(gòu)成違約,對被告所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被告應予以賠償;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出國勞務的費用48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