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公司不守誠信 被判退還勞務費用
作者:張麗麗 發(fā)布時間:2008-11-26 瀏覽次數(shù):1521
本網(wǎng)鹽城訊:射陽法院近期審結(jié)了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射陽縣黃金線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秦廣闊48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5月,原告到被告公司報名,報名參加出國日本從事注塑工勞務;被告四次收取原告出國勞務的費用48000元。并參加注塑工的工作的培訓和面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從事對外勞務的中介機構(gòu),本應恪守誠信、信用的原則;被告在收取原告出國勞務費用時,承諾原告從事注塑工工作,而原告到日本后從事垃圾分類分撿工作,違反了雙方的約定,構(gòu)成違約,對被告所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被告應予以賠償;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出國勞務的費用48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