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審理首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案
作者:張宜紅 薛娟 發布時間:2008-11-17 瀏覽次數:1643
本網徐州訊:日前,睢寧法院刑庭審理了我縣首例因被告人以科技手段對加油站內加油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修改,致使加油機減少出油量來欺騙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犯罪案件。睢寧法院一審分別對被告人吳某、蔣某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初至2008年6月間,被告人蔣某得知福建省仙游縣鄭某能將加油機上的不可調節流量系數芯片改為可調節流量系數芯片,即與鄭洪東聯系,以單價30、50、80元不等的價格購買芯片,并讓其提供密碼及操作方法,然后以單價100元的價格先后多次向被告人吳某出售,并傳授操作方法。被告人吳某先后為睢寧縣雙溝鎮苗某等經營的16個加油站29臺加油機更換芯片,將不可調節流量系數的芯片改為可調節流量系數芯片,以修改調整加油機機芯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使加油流量變成可調,可調系數為1%-20%,并收取每臺加油機芯片費用500至800元不等。致使16個加油站在日常經營中提高加油機流量系數,使加油機減少出油量,欺騙消費者,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蔣某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對加油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修改、增加,導致加油站以少充多,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利益,后果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