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612,江蘇省張家港法院審理了一起車位租賃合同案,判決被告張家港市梁豐物業管理中心支付向原告沈蔚莉汽車修理費3500元。

200828下午,沈蔚莉將自有的蘇EGU706號汽車停放在張家港市楊舍鎮保意家電商場樓下,并向停車場的經營者張家港市梁豐物業管理中心支付了5元停車費。因南方地區連日普降暴雪,停放期間,保意家電商場的屋頂積雪凝結成塊滑落,恰好砸到該車,致使該車的前擋風玻璃、引擎蓋及雨刮器等損壞。為此修復該車,沈蔚莉共花去修理費5330元。沈蔚莉認為與張家港市梁豐物業管理中心之間已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故起訴要求梁豐物業中心賠償上述修理費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無車輛保管合同關系,梁豐物業中心收取的5元停車費,實際上是把停車場內閑置車輛泊位的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原告而收取的場地使用費,雙方之間的關系實質為車位租賃合同關系。由于南方地區遭遇幾十年未遇之大雪,當事人都難以預見樓頂大雪積壓可能帶來的損害后果,因此原告車輛在被告停車場停放期間被樓頂滑落的積雪砸壞,屬于意外事件??紤]到雙方之間實際存在車位租賃合同關系以及積雪系從被告所有的保意家電樓樓頂滑落的情況,法院遂按照公平原則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