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陳婷和李強都已年過半百,雙方都曾經離過婚。20054月,身體一向不適的陳婷被查出肺癌晚期,自知來日無多的陳婷開始籌劃善后事宜。為使年事已高的養父母安度晚年,陳婷毅然決定和交往多年的李強結婚,兩人于200612月登記結婚?;橐龅陌捕ê吞嵅]有牽絆住死神匆忙而無情的腳步,200712月,結婚一周年才過幾天,陳婷就撒手人寰,留下了名目繁多的財產,引起了養父母和再婚僅一年丈夫的對簿公堂。

李強在陳婷死后半個月向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對李強與陳婷的共同財產及陳婷的遺產依法予以繼承析產,對陳婷的喪葬補貼依法處理。

陳婷的養父母辯稱,20054月,陳婷被查出肺癌晚期,與李強結婚的用意無非是為父母的生養死葬找個保障和著落。但陳婷去世后,李強并沒有照顧二老,李強于2006127搬走陳婷房屋內的部分物品,并當眾承認,李強的這一行為將占有財產的企圖昭然若揭。陳婷所住房屋是依據陳婷養母的中級職稱購買的經濟適用房,不應作為遺產分割。陳婷一直與養父母共同生活,舐犢情深,養父母也將存款交由陳婷保管。陳婷積累的財產是陳婷和養父母共同創造的,李強沒有理由坐享其成。他與陳婷結婚才一年零兩天,工資收入還要扣除交給前妻每月1500元的生活費,與陳婷的共同財產所剩無幾,請求法院駁回李強的訴訟請求。

通過李強提供的證據及法院縝密的調查,明確登記在李婷名下的有如下財產:存款人民幣217154.72元、美元741.18元,基金300135份,證券資金美元898.43元,應退保金額人民幣43590.79元,撫恤金人民幣10000元,首飾若干,住房一套(系陳婷與其養父母共有)及該房屋內的家電家具。法院充分考慮到陳婷的養父母和其丈夫的姻親關系,為避免雙方失和,減少執行難和訟累,促進家庭關系的修復,承辦法官善于用語言攻心,巧妙地運用調解技巧,促使原本對立、仇視的雙方終于以協商的方式和平地解決糾紛。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方案,法院整理出的所有財產歸陳婷養父母所有,養父母于2008330日前一次性給付李強歸并款人民幣39萬元。另李強放棄對陳婷與其養父母共有的房屋以及該房屋內所有家電家具的繼承份額,即該房屋歸李婷養父母所有。李強于2008320日前將首飾直接交付陳婷養父母。李強從該房屋內搬走的彩電兩臺,裘皮大衣一件歸李強所有,雙方再無其他經濟糾葛。(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