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急眼刀戳人 被判無期悔已遲
作者:季燕 發布時間:2008-03-05 瀏覽次數: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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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慕祥,又名胡慕強,小名胡四,男,泗洪縣人。曾于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訴訟請求:胡慕祥要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256037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胡慕祥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執引起廝打,在廝打中持刀戳傷他人,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胡慕祥犯罪后主動打電話報警,并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慕祥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正確,提請從輕處罰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因被告人胡慕祥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胡慕祥賠償其經濟損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但超過賠償標準的部分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