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33,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該案被告人胡慕祥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判令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被害人楊某某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死亡賠償金116260元、喪葬費11891元、被扶養人生活費86661元,合計人民幣214812元。

胡慕祥,又名胡慕強,小名胡四,男,泗洪縣人。曾于200176因尋釁滋事被宿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一年;2007911因持刀砍傷他人被泗洪縣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處罰款200元。20071029,胡慕祥在泗洪縣金鎖鎮何宅村馮軍成家門前,與被害人楊某某因賭博發生糾紛并引起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胡慕祥持隨身攜帶的折疊式彈簧刀對楊胸部、面部刺戳數刀,致其胸部主動脈破裂出血死亡。案發后,胡慕祥用自己手機打110報警,并跟隨送被害人的車輛到金鎖鎮醫院,后在金鎖鎮醫院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訴訟請求:胡慕祥要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256037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胡慕祥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執引起廝打,在廝打中持刀戳傷他人,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胡慕祥犯罪后主動打電話報警,并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慕祥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正確,提請從輕處罰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因被告人胡慕祥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胡慕祥賠償其經濟損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但超過賠償標準的部分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