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34下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適用被告人認罪案件簡易審一審以受賄罪當庭宣判被告人黃嘉忠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

江蘇省錫山經濟開發區專業園區管理辦公室原主任黃嘉忠,在其擔任錫山經濟開發區公用事業局局長期間,利用負責公共綠化、道路、供水、排污等工程實施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之便,從200311月到20072月,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道路建設工程等業務單位人員的賄賂46次,現金人民幣200多萬元,美元2萬余元。

在征得公訴機關、被告人及辯護人同意情況下,并通過當庭確認,無錫中院適用被告人認罪案件簡易審。法庭上,被告人黃嘉忠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經過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及法庭陳述后,法庭認定被告人黃嘉忠有自首等從輕處罰情節,但其受賄數額達200余萬元,不足以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嘉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黃嘉忠自首、自愿認罪,并預交財產刑保證金,退出了全部贓款,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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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的一審公訴案件,一般適用簡化審理方式和簡易程序審理。本案中,被告人黃嘉忠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而依法領刑,即為被告人認罪案件簡易審的典型。

由于此種審理方式必須在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同意的前提下才可適用,既保障了被告人行使訴訟權利的選擇權,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切實維護了被告人合法權益,上訴、抗訴和改判、發回重審的情況很少出現,實現了司法公正與審理效率的有機統一。

通過適用被告人認罪案件簡易審,可強化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保障了庭審重點圍繞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對沒有爭議的事實酌情簡化審理,既提高了庭審質量,又確保了裁判公正,還可以有效地簡化庭審環節,減少重復勞動,縮短庭審時間,提高訴訟效率,收到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