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東臺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被告人崔某某購買一批假棉種,在進行包裝時仿冒他人注冊商標予以出售,最后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7142元、上繳國庫。

本案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12月份,被告人崔某某明知“科棉3號”棉種系江蘇省科騰棉業有限責任公司獨家生產、經銷,而向江蘇省沃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劉學建(另案處理),購買了1400kg編織袋包裝散籽假冒“科棉3號”雜交棉種,然后在江蘇省泰興市蔣華鎮宋橋村泰興市金利包裝廠將其進行包裝,仿冒江蘇省科騰公司“科棉3號”注冊商標的標識,共包裝成100箱(40/箱、350/聽)。20071月,被告人崔某某將假冒的科騰公司的“科棉3號”棉種以27/聽的價格賣給東臺市某鎮農科站70箱,計75600元。同時售給東臺市某鎮2箱,暫收人民幣250元(賬未結)。被告人崔某某非法牟利人民幣7142元。

上述事實、證據充分,足以證明被告人崔某某購買劉學建的棉種明知是假的,而予以冒充他人注冊商標包裝銷售,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農民的利益,其行為違反我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同時觸犯我國刑法,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責任。

通過此案給我們四點啟示:

1、生產經營者必須以誠為本、守法經營,如以次充好、以假亂真、非法牟利,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2、農民在購買種子、農藥等商品時,必須到經工商機關登記的專業供應部門購買,購買時應要有多方面的維權意識,如索要發票等。

3、行政職能部門要結合農時,組織專項執法行動打假護農。

4、司法機關對遇有相關此案,特別是對破壞市經濟秩序的、侵犯注冊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坑害農民利益的,要堅決予以打擊,同時還要做到又打又罰,不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得到任何好處,只有這樣,農村才能穩定,市場秩序才能和諧。

 

附: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