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224,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判決該區耿集醫院按35%比例賠償原告李志鐵醫療費等各項損失2042.91元。

819,李志鐵在民房建筑活動中從房屋上摔下,造成全身多處受傷,當即被工友送往耿集醫院檢查治療。耿集醫院及時為其進行了X線攝片等檢查,但未發現左手腕骨骼異常,診斷為全身多處復合性外傷,建議住院進一步檢查治療,遭到李志鐵及其家人拒絕。當天夜,李志鐵左手腕腫脹明顯加劇,李志鐵即在村衛生室用藥治療,約一個星期,沒有好轉,即放棄治療。一個月后,李志鐵到礦二院經CR檢查,被診斷為左手月骨掌側脫位,住院手術治療。李志鐵認為由于耿集醫院的錯誤診斷,造成延誤了治療時機,致使其額外支出。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耿集醫院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9998元。

法院認為,原告回家的當天晚上即發現左手腕腫脹加劇,而是以耿集醫院初診為左手腕骨骼無病變為理由放棄了檢查和治療,而疏忽了耿集醫院要求住院觀察的醫囑,對造成的損害應自負主要責任。但,在原告及其家人存在抵觸情緒背景下,醫院對患者就有了相對一般病人更加謹慎的注意義務,應耐心告訴患者應當注意的事項,使患者了解到可能發生的后果。這樣,患者即便仍不信任也會引起患者的警覺,本案原告的延誤治療在更大程度上就可能避免。所以,原告的延誤行為與耿集醫院的門診診療行為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是原告延誤正確診斷和治療的潛在因素,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遂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