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私了不徹底 用人單位補差價
作者:李建波 發布時間:2007-12-07 瀏覽次數:1458
本網南通訊: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后,與勞動者簽訂了私了協議,但此后用人單位未按私了協議履行賠償義務,勞動者無奈之下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經仲裁裁決,用人單位賠償的金額比雙方私了的金額多出一倍,用人單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私了協議有效,近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審理這樣一起案件。
農民工張某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時,不慎從高處跌落摔傷,經社保局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后建筑公司不服工傷認定,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在行政復議期間,建筑公司與張某某達成了私了協議,由建筑公司一次性補助張某某3萬元,并約定張某某此后不得再向建筑公司提出任何工傷賠償要求,建筑公司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后由于建筑公司未履行該協議,張某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建筑公司應當賠償張某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6萬多元。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決,遂以張某某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的私了協議有效。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筑公司對工傷認定不服,但在行政復議期間,撤回了行政復議申請,工傷認定決定書即已生效。根據《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蘇勞仲委?z2007]1號]第10條的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后,在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達成賠償協議后,勞動者又提請仲裁的,不應以撤銷協議作為前提條件,而應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裁決用人單位補足原先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由于本案中建筑公司實際上并未給付張某某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建筑公司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全額支付張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經法院調解,建筑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張某某賠償金46000元,案件調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