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拒攤費兩次被除名 合伙人決議不合法一審判撤銷
作者:周建華 徐蕾 發布時間:2007-07-19 瀏覽次數:1913
本網鹽城訊:七名法律工作者簽訂合伙協議成立法律服務所,其中一人違反合伙協議和章程拒交公共費用平攤費,其他六名合伙人召開會議作出決議,對該合伙人資格予以除名。被除名的法律工作者不服除名決議而訴訟維權。近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除名糾紛案。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伙協議和合伙章程合法有效,原告應按所簽有關協議交納公共費用平攤款。但在該法律服務所于
本網鹽城訊:七名法律工作者簽訂合伙協議成立法律服務所,其中一人違反合伙協議和章程拒交公共費用平攤費,其他六名合伙人召開會議作出決議,對該合伙人資格予以除名。被除名的法律工作者不服除名決議而訴訟維權。近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除名糾紛案。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伙協議和合伙章程合法有效,原告應按所簽有關協議交納公共費用平攤款。但在該法律服務所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