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7527,新沂市人民法院駁回了一起因超過了訴訟時效而提出再審申請的案件。

2005年初,申請再審人吳某因與被申請人馬某的民間借貸糾紛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于2005321作出了(2005)新民一初字第66號民事裁定書。后吳某不服,以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主要申請理由,于2007410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在聽證過程中,被申請人馬某提出了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審查后發現,吳某提交法院立案的民事再審申請書的落款時間是2007410,法院于2007412日立案復查,但原審裁定書已于2005323由吳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某領取,原審裁定的生效時間為2005323。即吳某的再審申請已經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申請再審應該在原裁定生效后的兩年內提出的期限。申請再審人吳某辯稱自己并不知道其委托代理人劉某何時領取了民事裁定書,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授權其委托代理人領取法律文書的權利。但原審卷宗中,在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上有吳某的簽名,對此,吳某也承認是其親筆簽名。即表明,吳某授予了其委托代理人劉某有代領法律文書的權利,因此,吳某不知道其委托代理人劉某領取了民事裁定書,這并不影響裁定的生效。最后,法院以超過了訴訟時效為由駁回了吳某的再審申請。

本案的主審法官提醒當事人,在委托代理人時一定要明確授予了委托代理人哪些權利,尤其是防止代理人越權代理。在訴訟結束后,關于法律文書的領取也是十分重要,要與委托代理人商量好由誰領取,如果是由委托代理人代領的,一定要及時通知當事人本人,不要因為疏忽大意而喪失了其應有的上訴、申請再審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