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交納辦法》自4月1日實施以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數量明顯增多。按照《辦法》規定,調解、撤訴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應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換言之,只有適用普通程序判決的民商事案件才交納全額訴訟費,其它的民商事案件均只減半收取訴訟費。筆者所在法院所屬六個人民法庭今年上半年共審結民事案件910件,其中適用簡易程序的868件,占95.4%。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現行一般的做法也是在立案時收取全額案件受理費,然后在結案時再按受理費的50%退費,這就意味著人民法庭九成五左右的案件在結案時需要辦理退費手續。而現行的退費手續過于繁瑣,先由承辦人填寫退費通知單,經部門負責人證明,報院領導批準后再由當事人憑通知單到會計室開具退費收據方能收到退款,如當事人是單位還須先開具收據交法院、再到銀行轉帳。《規定》實施以來,辦理退費手續成了人民法庭的一項日常工作。部分當事人對法院心生埋怨,誤以為法院故意為難,因而放棄小額退費。一些法庭為了方便當事人而代墊小額退費,但終究有悖有關財務管理規定。
退費雖小事,但關乎司法為民之大事。建議上級法院或有關行政部門在制定訴訟收費補充規定時對此應更多地從方便群眾考慮,規定除立案時已經確定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之外,其它民商事案件立案時均可按簡易程序的結算標準減半預繳案件受理費。如案件在審理中按規定應轉為普通程序的,則隨轉換程序通知書一并告知原告交足案件受理費,否則按撤訴處理。對確須辦理退費的應該像收費一樣可以直接在法庭所在地銀行辦理。這樣既可降低訴訟門檻,方便當事人訴訟,又可有效節省人民法院尤其人民法庭的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