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縣人民法院)罪犯謝波暫予監外執行結果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徐州 發布時間:2025-09-18 瀏覽次數:7
于2025年3月3日做出(2025)蘇0324刑初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謝波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與原犯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九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九千元。罪犯謝波向我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我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進行了審理,并委托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謝波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組織診斷并作出法醫學審核。
經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5)蘇03法醫審字第162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謝波雖患有腦外傷術后,右額骨陳舊性骨折,腦軟化灶、高脂血癥、繼發性癲癇,高尿酸血癥等疾病,但所患疾病未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決定將罪犯謝波收監執行。特此公示。
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結果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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