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了(2023)蘇0922刑初751號刑事判決書,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罪犯朱萬玲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案件生效后,罪犯朱萬玲以其懷孕為由,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經本院審查,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2025)蘇0922刑更20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朱萬玲暫予監外執行,已送達罪犯朱萬玲本人,并交付執行。現將罪犯朱萬玲暫予監外執行案執行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上述暫予監外執行有意見,請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內向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