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郎俊峰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11-17 瀏覽次數:170
江蘇省丁山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丁獄減建字第1119號
罪犯郎俊峰,男,現服刑于江蘇省丁山監獄。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鄂28刑初2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郎俊峰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郎俊峰,在服刑期間能繼續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將罪犯郎俊峰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