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0585刑更2號

 

罪犯胡巖巖,女,1988年10月3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0319881003104X,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臨河店鄉連莊村74號。2021年5月20日因涉嫌組織賣淫被太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9日經本院決定被逮捕。

2021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21)0585刑初473號刑事判決書,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因罪犯胡巖巖于2022年9月1日分娩一男嬰,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2022年11月30日,本院決定將罪犯胡巖巖暫予監外執行。2023年11月,罪犯胡巖巖再次以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并附有醫院診斷材料。2024年2月29日,本院受理罪犯胡巖巖申請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經查,罪犯胡巖巖系懷孕婦女,不宜收監執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胡巖巖暫予監外執行,其社區矯正執行地為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

 

○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