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要撤訴……”近日,隨著原告主動向邳州法院議堂法庭提交撤訴申請,一起因宅基地樹苗損毀、房屋旁挖溝引發的鄰里糾紛畫上圓滿句號。這起案件的順利化解,得益于邳州法院靈活運用先行判決制度,既及時回應了當事人的核心訴求,又從根源上消融了鄰里積怨,彰顯了司法解紛的溫度與效率。

事情要從兩家多年的隔閡說起。作為同住一村的鄰居,此前雙方曾因宅基地等問題早已心存芥蒂,積怨已久。矛盾的激化是在不久前,原告發現自家宅基地上栽種的樹苗被被告砍倒,隨后被告又在緊鄰原告房屋外墻東側挖了一條深溝。這一舉動讓原告憂心忡忡,既擔心深溝影響房屋安全,又對樹苗被毀心存不滿,多次與被告溝通協商均無結果,于是將被告訴至邳州法院,要求被告填埋溝壑恢復原狀,并賠償樹苗損失 3000 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前往現場勘查,詳細了解深溝的位置、深度以及對原告房屋的實際影響,同時分別與原被告耐心溝通,傾聽雙方的訴求。在溝通中法官察覺到:原告最迫切的需求是消除房屋的安全隱患,而樹苗損毀的賠償訴求,更多摻雜著對過往矛盾的情緒宣泄;此外,被告的挖溝行為,亦是長期積怨下的沖動之舉。

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緩解雙方對立情緒,法官適用先行判決理念,優先解決群眾最迫切最現實的問題。一方面向被告釋明相關的法律規定,告知其行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引導其換位思考鄰里相處之道;另一方面也理解雙方心中的怨氣,耐心疏導兩方情緒、化解心結。經過法官多輪溝通與法理情并重的勸說,被告認識到自身行為的不當,主動將深溝填平,被告先予履行的行為給糾紛化解帶來了轉折。

此時,原告最迫切的需求已解決,但樹苗損毀的賠償訴求仍未達成。法官進一步核查發現,原告雖主張3000元樹苗損失,卻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樹苗的實際價值、栽種成本及損毀程度,缺乏支撐訴求的關鍵依據。

面對這一情況,法官并未急于推進審理程序,而是從現實角度為原告分析利弊:“從法律程序來看,‘誰主張,誰舉證’,您目前缺乏支撐賠償訴求的關鍵證據,如果繼續開庭審理,不僅需要耗費大量時間,鄰里關系也可能進一步激化,這其實不符合您想徹底解決問題的初衷。”

法官的分析既緊扣法律規定,又貼合生活實際,讓原告逐漸冷靜下來。法官進一步補充:“現在深溝已經填平,您最擔心的房屋安全問題已經解決,訴訟的核心目的已達到。至于樹苗賠償,您之前也提到,更多是想‘爭口氣’。但鄰里之間低頭不見抬頭見,大家借著現在的契機各退一步,讓這件事徹底翻篇,以后大家還能平和相處。”

在法官的耐心引導下,原告逐漸認清了現實利弊,主動表示:“法官,您說得對,繼續折騰也沒必要。現在溝填好了,我心里的石頭也落地了,賠償我不要了,我申請撤訴。”

最終,原告自愿向法院遞交了撤訴申請。至此,這起鄰里糾紛在先行判決制度的靈活運用與法官的精準疏導下圓滿化解:既解決了當事人的實際困擾,又修復了鄰里關系,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