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陳樹保不予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連云港 發布時間:2025-09-16 瀏覽次數:75
罪犯陳樹保,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于江蘇省灌南縣,公民身份號碼320822196201114519,漢族,文盲,無業,住江蘇省灌南縣堆溝港鎮九隊村五組503號。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灌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因陳樹保身體健康原因,灌南縣看守所不予收押。
2020年4月30日本院做出了(2020)蘇0724刑初140號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人陳青權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二、被告人邵德文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三、被告人陳樹保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出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四、責令被告人陳青權、邵德文、陳樹保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人民幣4719.25元。五、扣押在案的電動三輪車一輛、工具包一個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上繳國庫。該判決生效后。2025年8月19日,罪犯陳樹保以其患有嚴重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依法進行了審查,并提交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醫學診斷。經審核,罪犯“陳樹保冠心病未見明確診斷,未見嚴重冠脈供血不足表現。陳樹保房顫等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且未按醫囑住院規范診療,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醫學診斷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條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陳樹保不予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