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情況公示

 

2025)蘇0991刑更8

罪犯潘石平,男,198982日出生,漢族,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因潘石平疾病,其本人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經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部門組織診斷審核,審核意見為:被審核人潘石平患有左下肺腺手術后胸膜種植性轉移,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本院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現予以公示。公示期間為2025年113日至2025年115日。

如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有異議,可于公示期限屆滿前向本院反饋。反饋意見在公示期滿前提交或郵寄至本院(地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贛江路22號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刑庭聯系人何中斌,電話0515-80891210)。

 

二五年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