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磊,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于江蘇省泗洪縣,漢族,大學文化,原泗洪縣水利局工作人員,住泗洪縣青陽街道。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月14日被泗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5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審,同日由泗洪縣公安局執行。

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2024)蘇1324刑初17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磊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六千元。后罪犯周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4日作出(2025)蘇13刑終114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罪犯周磊以其患有肝惡性腫瘤等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根據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蘇13法鑒審字第00053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罪犯周磊患“肝細胞癌”可以認定。目前其所患肝細胞癌手術后僅3月余,需定期住院行靶向及介入治療,且會診查腫瘤標志物升高,為非臨床治愈期,對照《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十四條以及《關于規范<暫予執行規定>中相關醫學問題的意見》第八條、《關于規范<暫予執行規定>中相關醫學問題的意見(二)》第九條之規定,罪犯周磊符合保外就醫的醫學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周磊暫予監外執行,監外執行期限為二個月十五天。



 

    現將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三日,公示期間,接受社會公眾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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