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殷小芳,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于江蘇省泰興市,居民身份證號碼321201198605270441,漢族,小學文化,泰州市人民醫院新院區護工,住泰州市醫藥高新區(高港區)白馬鎮白馬居委會張汪組1-1號。2022年8月4日曾因盜竊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3年1月12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取保候審,2024年11月8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取保候審。

       2025年8月1日,我院作出(2025)蘇1203刑初222號刑事判決書,以詐騙罪判處罪犯殷小芳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以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罪犯殷小芳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案件已生效。罪犯殷小芳以懷孕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2025年9月24日,本院立案審查殷小芳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案。 2025年10月20日,本院向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發出征求意見函,征詢對罪犯殷小芳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處理意見,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復函,建議對罪犯殷小芳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殷小芳經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已懷孕,符合《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對罪犯殷小芳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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