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該為風險買單?體育運動愛好者們請注意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王凱杰、翟艷偉 發布時間:2025-10-24 瀏覽次數:1010
當專業教練在運動中意外受傷,當安全提醒并未引起重視,法律責任該如何界定?
基本案情
張先生是一名有多年經驗的高爾夫球教練。2024年某日,張先生在某高爾夫球俱樂部打球,俱樂部為其安排了工作人員隨行服務。在打球過程中,張先生的第二桿將球擊入樹叢障礙區。此時,隨行工作人員提醒直接擊球存在風險,并建議張先生先過渡一桿。然而,張先生未采納該建議,選擇第三桿直接擊球。結果,球擊打到樹干后反彈,擊中其左眼,造成十級殘疾。
事后,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高爾夫球俱樂部未在事發區域設置禁打標志,未盡到安全提醒義務,存在過錯,應賠償其醫藥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共計三十余萬元。高爾夫球俱樂部則辯稱,其已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損害后果是由張先生自身行為所致,與俱樂部無關。
裁判結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高爾夫球俱樂部對張先生所受傷害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1.關于是否必須設置禁打標志
張先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法律規定在類似障礙區必須設置禁打標志;且根據其本人所述,禁打標志通常設置于特定區域,而事發地不屬于此類區域,故俱樂部無法定設置義務。
2.提醒義務已通過其他方式履行
設置標志僅是風險提示的一種方式,并非唯一方式。本案中,俱樂部工作人員已在現場明確告知風險并建議過渡一桿,張先生未予采納,俱樂部已盡到合理提醒義務。
3.張先生作為專業人士應具備風險認知能力
張先生身為從業多年的高爾夫球教練,對擊球方式及潛在風險應有充分預判。此外,高爾夫球作為一項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文體活動,球客自行組織參加,系“自甘風險”,對潛在的風險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張先生不服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體育運動在帶來樂趣與挑戰的同時,也伴隨著一定的風險。唯有參與者和組織者、管理者各盡其責,方能在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享受運動樂趣。
1.樹立安全意識,聽從專業建議
在參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體育運動時,應始終將安全置于首位。如活動組織者或場地管理方已作出風險提示或安全建議,務必認真聽取、理性判斷,避免因盲目自信忽視警示。
2.組織者與參與者各盡其責,共建安全運動環境
活動組織者及場館經營者應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參與者亦應加強自我保護,遵守規則。只有各方共同盡責,才能讓運動更安全、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