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邳州法院精準適用該原則,以智慧判決妥善化解一起承包合同糾紛,既平息了雙方爭議,又守護了生態環境,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深度融合。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1日,劉某某等四名原告(承包方)與某村委會(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約定承包該村委會道路兩側空地用于植樹,明確了承包期限、費用等內容。隨后,原告方栽種樹木約200株,并按約定自行承擔費用辦理林業產權證。2015年,因綠化需要,原告將原種植樹木出售后,按統一要求重新栽種柳樹。

2024年12月31日,承包合同到期,原告方提出處置現存柳樹,卻遭到村委會反對——村委會認為該批樹木屬綠化樹木,砍伐會破壞生態。雙方協商無果后,原告方訴至法院,請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承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依據合同本意,現存樹木應歸原告所有并由其處置。然而,考慮到樹木屬綠化林木,若簡單判歸原告采伐,不僅破壞既有生態環境,村集體亦需重新投入資金進行綠化更新,造成資源浪費。

秉持《民法典》“綠色原則”,法院綜合權衡雙方權益與生態保護需求,最終判決,案涉柳樹歸村委會所有,由村委會向劉某某等原告補償樹木損失。結合樹木品種、樹齡、當地市場價格及雙方陳述,法院酌定補償金額為8000元。

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認可,認為該判決既尊重了合同約定的財產權益,又避免了生態破壞與資源浪費,更以公平合理的結果化解了矛盾,彰顯了司法對生態保護的價值導向。

法官說法

“綠色原則”作為《民法典》的標志性亮點,承載著可持續發展理念,傳承了我國“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傳統文化精髓,為民事活動注入了鮮明的環保導向。其在合同編中具體體現為,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為合同糾紛中的生態保護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

本案中,法官未拘泥于傳統裁判思路,而是靈活運用“綠色原則”,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綠化成果,節約了社會資源。該判決在化解個案糾紛的同時,也體現了司法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實際作用,是綠色發展理念在審判實踐中的具體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