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親友同事間資金周轉在所難免。許多人出于信任,僅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便完成借款,而未要求對方出具借條。那么,僅憑轉賬記錄,能否在法律上認定借貸關系成立?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曾是同事關系。2019年1月,張某通過銀行轉賬給王某5萬元。后因王某遲遲未還款,張某多次催討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及相應利息。

庭審中,張某稱王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其借款,并承諾一年后歸還。然而借款到期后,王某始終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為證明借貸事實,張某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轉賬記錄及部分聊天內容。王某則抗辯稱,該5萬元不是借款,2016年雙方共事時,張某曾向王某借款4萬元現金,后經王某催要雙方協商一致,張某自愿償還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主張其與王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應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本案中,張某雖能證明向王某轉賬5萬元,但雙方既未簽訂借條等書面憑證,現有聊天記錄中亦無雙方關于借款起因、經過、借款期限、利息等相關內容,不足以證明該筆款項屬于借款,無法證實雙方就借款達成合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之規定,張某因未能完成舉證責任,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出借人應提高證據意識,注意保存以下證據:借貸合意證據。即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證據,如借條、借據、借款合同等。若實在無法出具借條,應注意保存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通話錄音等能夠證明雙方就借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證據。支付憑證證據。即證明出借人已經履行出借義務的證據,如銀行轉賬記錄、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等。催收證據。即證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證據,如催收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電子郵件、催收錄音等。注意訴訟時效。民間借貸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出借人應及時主張權利,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民間借貸多發生于親朋好友之間,出借人常因礙于情面或缺乏風險意識,未要求對方出具借條,導致糾紛發生時難以舉證。法官提醒,切莫讓信任取代規范,莫因大意而滋生風險。務必做到“借款立憑據,轉賬留痕跡”,只有手續齊全、證據充分,才能守好自己的“錢袋子”,讓情誼與權益皆得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第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