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蘇1202刑初7號

罪犯馬翠玉因犯詐騙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罪犯馬翠玉因哺乳期向本院申請監外執行,本院審查后立案受理,現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意見反饋方式052386391626,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