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隨著農業大面積承包種植的興起,無人機的使用給種植戶們帶來了不少便利,但同時,無人機噴灑作業也會發生“誤傷”。近日,如皋法院審結一起因蟹塘受損而引發的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原告張某在泰興某鎮承包了南北兩塊蟹塘,被告顧某在原告張某承包北側蟹塘的東側承包了一塊稻田,其中被告承包的稻田距離原告承包的南側蟹塘約13米。2022年4月15日,當天該地區風向為北到東北風,風力為4到5級(風速7—10m/s)。當天,被告顧某使用無人機對其承包的稻田噴灑含菊酯成分的農藥。后原告張某發現其承包的兩處蟹塘里均出現蟹苗死亡的現象,遂報警。2022年4月16日,泰興市某行政執法大隊對案涉北側蟹塘進行采樣,但未對南側蟹塘采樣。因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顧某賠償其因噴灑農藥造成的損失50多萬元。經本院委托鑒定,北側蟹塘采樣蟹苗中檢測出菊酯等農藥成分。

法官經審理認為,結合多次現場勘驗、衛星測距并結合當天風向數據,在咨詢物理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可以認定被告無人機噴灑農藥的行為與原告兩處蟹塘受損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在認定具體損失時,根據南北兩個蟹塘的因果關系參與度以及相關支出情況,結合民法典綠色原則,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1萬余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且被告已實際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隨著農業現代化的不斷發展,無人機噴灑農藥被廣泛運用于農業生產中,大大提升了作業效率。但是無人機操作不當或者受大風天氣影響,極易導致臨近種植戶、水產養殖戶發生“誤傷”,進而可能引發糾紛。作為農田承包戶,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時,應當預先了解作業當天的風向、風速,注意噴灑范圍,提前告知周邊承包戶做好預防措施。作為一般養殖戶,應當在損失發生后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一旦產生損害,應當及時固定證據,并尋求行政主管部門的專業支持,為后續主張賠償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