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卿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10-13 瀏覽次數:127
江 蘇 省 啟 東 市 人 民 法 院
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2025)蘇0681刑更9號
罪犯張卿,女,漢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漢川市,居民身份證號碼420821198706111520,小學文化,無業,住湖北省漢川市田二河鎮宋河村79號。2025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25)蘇0681刑初459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審理期間,罪犯張卿以其子宋子淇(2025年6月18日出生)處于哺乳期,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出院記錄等材料。
經初步審查,罪犯張卿的情況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立案條件,予以立案。現將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如有意見反饋,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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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