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韋其全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10-13 瀏覽次數:352
2016年10月28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蘇中刑初字第00103號,以罪犯韋其全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12月2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刑終6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0年7月6日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07刑初8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韋其全犯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前罪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予以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韋其全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韋其全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