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5〕蘇通獄減建字第822號

    罪犯呂德康,男,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1年8月2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4刑初1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呂德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人民幣五萬九千零一十七元整。原告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4日作出(2021)蘇刑終27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罪犯呂德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呂德康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