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龍潭監獄

                 

〔2025〕蘇龍獄減建字第852號

    罪犯周群,男,現在江蘇省龍潭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21年1月28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刑初1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群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罪犯周群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蘇刑終16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罪犯周群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周群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