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群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10-13 瀏覽次數:362
2021年1月28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刑初1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群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罪犯周群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蘇刑終16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罪犯周群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周群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