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吳應娣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10-13 瀏覽次數:333
2021年5月20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0刑初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應娣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吳應娣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22年6月1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刑終21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罪犯吳應娣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曾因不按規定著囚服等被考核,經民警批評教育,能承認錯誤,約束自身言行,遵守監規紀律;在學習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曾因在學習期間看小說被考核,經民警教育,能改正錯誤,遵守學習紀律,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在勞動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曾因勞動現場生活化等被考核,經民警教育,能認識到錯誤,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吳應娣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