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5〕蘇通女獄減建字第194號

    罪犯吳應娣,女,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1年5月20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0刑初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應娣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吳應娣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22年6月1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刑終21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罪犯吳應娣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曾因不按規定著囚服等被考核,經民警批評教育,能承認錯誤,約束自身言行,遵守監規紀律;在學習方面,該犯能接受教育改造,曾因在學習期間看小說被考核,經民警教育,能改正錯誤,遵守學習紀律,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在勞動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勞動,曾因勞動現場生活化等被考核,經民警教育,能認識到錯誤,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吳應娣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