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呂莎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10-13 瀏覽次數:299
2021年11月25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刑初3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呂莎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呂莎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22年6月2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刑終6號之二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罪犯呂莎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曾因違反隊列行進秩序、對同犯散布消極言論被考核,經民警批評教育,能承認錯誤,約束自身言行,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認真完成作業,積極參加勞動,執行好工藝要求,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呂莎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