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徐獄減建字第035號
罪犯張漢豐,男,現在江蘇省徐州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1年1月12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刑初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漢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告人張漢豐送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漢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考核期內因違規違紀受扣分處理,經民警教育后能改正錯誤,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張漢豐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