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通 州 區 人 民 法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612刑更14號

 

罪犯周錦成,男,1949122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區。

罪犯周錦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2025年9月2日作出(2025)蘇0612刑初396號刑事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周錦成有期徒刑九個月。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罪犯周錦成以其患有前列腺癌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供了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影像診斷報告、病理檢查報告書等。

經審查查明,罪犯周錦成經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醫學診斷為前列腺癌骨多發轉移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8日出具的審核意見書認為,周錦成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周錦成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因周錦成的居住地在南通市通州區,故南通市通州區為其社區矯正執行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周錦成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