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周錦成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10-13 瀏覽次數:501
南 通 市 通 州 區 人 民 法 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0612刑更14號
罪犯周錦成,男,1949年1月22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區。
罪犯周錦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作出(2025)蘇0612刑初396號刑事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周錦成有期徒刑九個月。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罪犯周錦成以其患有前列腺癌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供了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影像診斷報告、病理檢查報告書等。
經審查查明,罪犯周錦成經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醫學診斷為前列腺癌骨多發轉移。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8日出具的審核意見書認為,周錦成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周錦成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因周錦成的居住地在南通市通州區,故南通市通州區為其社區矯正執行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周錦成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