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犯錯,處罰得“過罰相當”

9月28日,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發布一批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典型案例。值得關注的是,這些案例不僅涉及價格、反不正當競爭、產品質量、食品安全等多個行政執法領域,還覆蓋不同裁量階次,為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立起“規則清晰、裁量公正、過罰相當”的標尺。

賣360元過期茶葉罰款5萬元,屬“小過重罰”

王某在某酒業公司處購買一盒安吉白茶,花費360元。后王某向某區市場監管局投訴舉報,稱其所購白茶是過期產品。經調查,該白茶生產日期為2022年1月2日,保質期18個月。去年7月某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某酒業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萬元。某酒業公司不服,向某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處罰決定。

某區政府經審查認為,行政處罰應遵循過罰相當原則,行政處罰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要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本案中,經調查取證發現,某酒業公司案涉茶葉數量較少,系初次輕微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某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5萬元的罰款,與某酒業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不相當,存在小過重罰情形。某區政府決定撤銷某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串通操縱價格,快遞公司被罰90萬元

甲、乙等5家快遞公司負責人共同簽署《快遞總公司董事約定》,擬共同出資成立快遞總公司,并將報價權限交由總公司。快遞總公司成立后,統一管理財務、經營等,通過微信群、會議等形式分析5家快遞公司總體經營情況、統籌快遞單量和攬件價格、統一調價方案,并進行總體利潤及成本分析等。隨后電商企業反映,5家快遞公司聯合抬價,中小電商議價權缺失。

去年2月,某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處罰決定,認定5家快遞公司及快遞總公司的行為構成“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對5家快遞公司及快遞總公司各罰款15萬元,總計罰款90萬元。快遞總公司及甲、乙、丙3家快遞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決定。

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甲、乙公司的訴訟請求。甲、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泰州中院二審認為,5家快遞公司主觀上存在串通故意,行為表現上通過簽署協議約定將報價權交由快遞總公司、成立統一管理的總公司形成利益共同體,通過統一調價、分配單量、限制發件量等方式操縱價格;損害后果上導致電商及消費者失去議價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屬于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違法情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配合執法檢查罰款7萬元,罰重了

一家公司因高額非法收取水電費遭到舉報。調查過程中,某區市場監管局向該公司先后兩次作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其提供財務賬冊與憑證、員工名冊、繳費商戶名單、抄表記錄等材料,但某公司均未提供。去年6月,某區市場監管局再次提醒,責令其改正拒不提交材料的行為,但公司仍未提交。某區市場監管局對公司罰款7萬元。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決定。

徐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在區市場監管局調查期間,某公司確有因管理不善、推脫責任、拒絕調查等過錯而未按期提交價格監督檢查材料的事實。但考慮到公司對違法收費行為積極整改,已將多收費用全部退回,自身經營存在較大困難等因素,量罰較重。法院從提升行政處罰裁量合理性、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某區市場監管局進行法律釋明。該局經研究主動撤銷本案被訴的處罰決定,重新作出罰款1萬元的處罰決定。

官網掛過期“高新”頭銜,免罰

“高新技術企業”作為專有名詞,需經相關部門嚴格認定且在有效期內方可使用,并非終身制。2015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30日,某公司曾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去年年底認定證書到期后,新的認定申請未獲通過。但今年1月6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公司仍在公司官網宣傳自身為“高新技術企業”,構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某區市場監管局對某公司立案調查。

鑒于該公司曾獲得過相關認定,且系初次違法,宣傳內容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小,宣傳持續時間較短,危害后果輕微,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刪除相關宣傳內容,根據過罰相當原則,某區市場監管局對某公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并對當事人進行了教育,要求該公司對網頁進行全面檢查,排查其他違法風險點。該局還以本案為線索,由點及面,針對轄區內重點企業,進一步采取點對點指導、面對面培訓等方式,從源頭幫助企業防控違法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