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輝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我院于2025年7月23日作出(2025)蘇0303刑初214號刑事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判決后其以身體患有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現將立案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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