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豐收季,金燦燦的稻谷即將鋪遍農村的各個場地,金黃的稻谷承載著收獲的喜悅,但有時也暗藏著道路交通事故隱患。近日,如東法院審結了一起由道路攤曬稻谷引發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24年11月5日,周某在自家附近的水泥路上攤曬稻谷,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該路段時,在稻谷上滑倒摔傷。交警部門認定,周某、徐某對事故的發生負有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賠償問題各執己見,最終鬧到對簿公堂。

如東法院審理認為,周某非法占用道路攤曬稻谷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給交通參與者的安全帶來了威脅,對事故的發生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原告徐某作為長期在農村生活、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對在稻谷上騎行的危險性應當有所認知,但其仍在稻谷上騎行,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對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原、被告各承擔50%。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民法典第1256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占道曬糧不僅影響道路車輛正常行駛,也存在著極大的交通安全隱患,豐收季臨近,農民朋友們要做好相關的安全風險防范工作,遵守法律法規,切勿圖一時便利占道曬糧,引發交通事故將得不償失。公共道路管理部門也要加強教育和巡視,及時勸阻占道曬糧行為,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