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結一起妨害藥品管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以妨害藥品管理罪對五名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及附帶民事責任。

經審理查明,2020年初至2023年5月,被告人泮某某在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益,將部分消炎、感冒類西藥混合研磨成粉,裝入包裝袋內,命名“強力喘寧散”,以祖傳秘方、純中藥粉的名義,對外宣稱可以治療哮喘、老慢支等呼吸道疾病,將上述藥粉銷售給被告人汪某某等人,銷售金額共計64800元,獲利25000余元。

被告人汪某某、李某某、景某、向某某等人明知“強力喘寧散”系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的成分不明的藥品,為獲取非法利益,仍分別從上家購進“強力喘寧散”并對外銷售,銷售金額28300元至84065元不等,獲利5660元至3萬元不等。

法院認為,被告人泮某某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銷售藥品,被告人汪某某、李某某、景某、向某某明知是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的藥品而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五名被告人均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均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汪某某系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泮某某、李某某、景某、向某某均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均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向某某因此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判處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本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對其不宜適用緩刑。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現等,依法判處被告人泮某某、汪某某、李某某、景某有期徒刑1年8個月至1年2個月不等并適用緩刑,并處罰金9萬元至13萬元不等,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等相關活動;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6萬元,與前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8個月,并處罰金10萬5千元。

同時,五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妨害藥品管理的行為,導致不特定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及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判令其在國家級媒體刊登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并承擔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責任。

法官提醒:藥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藥品的流通、銷售、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的藥品管理規范。近年來,有些不法分子打著“祖傳秘方”“民間偏方”“純中藥”的幌子向患者銷售藥品。對此,廣大消費者應提高安全防范意識,選擇正規渠道購買藥品,切莫貪圖便宜或輕信非專業人員的推薦,若發現來歷不明的藥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