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應兼顧公平與權益

隨著人口老齡化不斷加劇,已過退休年齡的超齡勞動者規模也不斷增加。若超齡勞動者不幸發生工傷身亡,那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該怎么算呢?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最終判決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16356元。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該判決。

2022年12月3日,天剛蒙蒙亮,67 歲的費某某像往常一樣,騎著電動自行車前往江蘇南通某制衣廠上班。作為廠里的紐扣點位工和雜工,盡管已過法定退休年齡,但為了補貼家用,費某某依舊堅持在工作崗位上。然而,誰也沒有想到,一場突如其來的交通事故,徹底打破了這份平靜。

在上班途中,費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與周某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猛烈碰撞。事故發生后,費某某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但因傷勢過重,最終不治身亡。經過調查核實,通州區人社局認為費某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最終作出了認定工傷的決定。為索賠,死者家屬將制衣廠告上法庭。

庭審中,費某某家屬與制衣廠就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數額產生了分歧。制衣廠認為,費某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標準全額賠償。而家屬則認為,費某某是在工作途中因工死亡,理應獲得足額賠償。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費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工傷,且未參加工傷保險,丁某某、吳某作為費某某的近親屬,有權請求某制衣廠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關鍵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數額該如何認定?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既要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考慮到他們為用人單位和社會作出的貢獻,也要兼顧用人單位的實際經營情況,避免過重的賠償負擔影響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承辦法官表示,從工傷保障的立法本意來看,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因工受傷或死亡后,能夠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而超齡勞動者雖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他們同樣在為社會創造價值,其因工死亡后的權益理應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如果簡單地按照全額標準計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可能會給一些中小企業帶來較大的經濟壓力,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此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性質是對勞動者因工死亡給其家庭造成經濟損失的一種補償,其數額的確定應當與勞動者的實際勞動能力、預期收入等因素相適應。超齡勞動者隨著年齡的增長,勞動能力逐漸下降,預期收入也相對減少。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死亡賠償金按年齡遞減的規則來確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數額,更符合客觀實際,也更能體現公平正義。

在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后,法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作出了判決。根據2021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的標準,費某某死亡時已滿67周歲,按照“六十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的規定,應按13年計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最終,法院判令該制衣廠向丁某某、吳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16356元。

丁某某、吳某不服,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通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超齡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應兼顧公平與權益

對超齡勞動者給予工傷保險待遇保障,是對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一般適用對象的補充,旨在現行形勢下對超齡勞動者給予特殊保護。關于超齡勞動者工亡補助金的數額認定,應從工傷保障立法本意、進城務工農民工老齡化形勢及一次性工傷補助金性質等多方面進行考量。本案中,參照人身死亡賠償按年齡遞減的相關規則進行賠償,體現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平衡,在保障勞動者弱勢地位的同時,兼顧社會公平和用人單位的可持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