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放棄繼承,借款人的債權還能支持嗎?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陸大川 發布時間:2025-09-22 瀏覽次數:7901
日常生活中民間借貸時有發生。但如果借款人突然離世,其繼承人又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那么出借人的錢還能要回來嗎?誰來負責處理這筆債務?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借款人死亡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明確了相關法律問題的處理方法。
【案例簡介】
原告與借款人系親戚關系。自2016年起,借款人多次向原告借款。2021年2月,雙方經結算,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款單》,確認欠款31萬元。后借款人不幸病故,其五位繼承人均向公證處聲明放棄繼承遺產,并共同推選借款人配偶作為遺產管理人。因原告多次與各位繼承人溝通無果,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債務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但借款人確有遺產未清理的情況下,繼承人是否還需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承擔責任?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實際出借金額為31萬元,借款人生前歸還了7000元,尚欠30.4萬元。借款人有登記在其和妻子名下的一套房屋遺產尚未發生繼承。法院認為,五被告作為繼承人雖放棄繼承,但被繼承人的債務并不因此消滅,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相關規定,本案中繼承人已推選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的義務,其他繼承人雖然放棄繼承,亦應當依法妥善保管遺產,并協助進行遺產處理。故本案中,被推選出的遺產管理人負有清理遺產并清償債務的法定義務。法院判決被推選的遺產管理人對借款人的遺產進行清理,在借款人遺產范圍內歸還原告借款本金30.4萬元。判決后,未有當事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明確了放棄繼承≠不用還債,《民法典》對借款人去世后債務的處理明確為債務人繼承人在繼承財產范圍內予以清償,并不意味著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財產范圍為零,債權人的債權即無法得到救濟。在債務人確有遺產的情況下,無論是繼承人推選還是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都必須依法履行清理遺產、清償稅款和債務的職責,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
【溫馨提示】
借款人去世后,繼承人如決定放棄繼承,應積極配合完成遺產管理人的推選和工作,妥善清理被繼承人債務,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另外,對于出借人起訴時的管轄問題,因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尚未清償的債務引起的糾紛,需查明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繼承人的繼承范圍,以便厘清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應承擔的清償責任。因此,以繼承遺產訴訟專屬管轄規定確定管轄更有利于該類案件的處理,該類案件應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