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機動車駕駛證”,為何法院仍認定無證駕駛?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朱嘯軒 發布時間:2025-09-19 瀏覽次數:2298
隨著經濟的發展,中國與世界的交流愈加頻繁,在國外長期居住的人越來越多,為方便很多人會考取當地的機動車駕駛證,那么國外的駕駛證能否在國內直接使用呢?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4年12月,被告張某駕車與王某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公安機關認定張某與王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同時在事故認定書中注明張某未取得我國機動車駕駛證。后王某親屬將被告張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張某抗辯其雖未取得我國機動車駕駛證,但有國外機動車駕駛證,不屬于無證駕駛,應由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則抗辯張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我國機動車駕駛證,仍駕車上路行駛,其系故意行為,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某在事故發生時雖持有國外的駕駛證,但在我國境內駕駛機動車仍需經公安機關考核合格,發給中國駕駛證后方能駕駛機動車,張某未依法取得我國機動車駕駛證,其行為屬于無證駕駛機動車。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即使張某無證駕駛,被告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賠付后可以向張某進行追償。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先行賠償。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即國外的駕駛證并不能當然等同于我國的駕駛證,駕駛員仍應依法取得我國駕駛證方可駕駛機動車,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將被認定為無證駕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予以賠償后,可以依法進行追償,產生的損失最終由自身承擔。